石河子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外出做实验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7-21   作者:yanggongban  浏览数:1398

随着我院研究生规模的扩大、研究生导师对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的日益广泛,外出做实验的研究生越来越多。为了保障学院和研究生权益,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外出做实验的条件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硕士和博士科学学位前一学年,硕士专业学位前一学期)不能以任何理由请假外出做实验。导师每年所招收研究生人数必须为3人以上(含3人),在研究生进行论文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请假到校外(指外单位,以下同)做实验:

1.我校外聘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学生。

2.研究生完成我校与校外单位的合作课题,需要到合作单位进行研究实验。

3.我校不具备实验条件,需借助校外条件完成导师的科研项目。

4. 每年所招收研究生必须为3人以上(含3人)

二、研究生外出做实验的审批

研究生外出做实验需履行如下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外出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因合作科研需到校外作实验的需持合作课题项目任务书复印件;需借助校外仪器设备完成实验者需附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并要有详细说明。

2.签署外出安全协议并办理好签字盖章流程。

3.外出单位、外出单位导师合作人、导师、学位点负责人、院系主管院长签署具体意见。

4.报大学研究生处备案。

三、研究生外出期间的管理

1.导师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外出做实验的研究生聘请校外副导师。研究生外出期间的管理由导师全面负责,外出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由导师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外出研究生应自觉遵守我校和外出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定期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3. 研究生外出期间必须及时返校参加我校研究生培养的一切重要环节(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

4. 研究生外出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从导师科研经费支出。

四、成果的知识产权

1.研究生外出实验期间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石河子大学所有。

2.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与外出实验期间研究相关的论文,作者第一单位必须署名石河子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校内导师为该文章的联系人(或通讯作者),其它作者署名须按参加该研究工作的贡献大小由校内外导师协商确定。研究生毕业后发表涉及该研究相关内容的文章,须经校内外导师同意后,以上述同样的要求发表。

五、违规处理办法

1.未经学院许可私自外出做实验的研究生,按旷课论,不准进行论文答辩,并按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2.受导师指派到外单位做课题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议由导师个人负责,并扣发研究生外出期间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导师津贴。

3.对于违规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违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我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者学校保留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权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石河子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石河子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外出申请表、家长知情同意意见书及安全责任书.docx

请假用-石河子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短期合作研究安全责任协议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