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12-20   作者:研工办  浏览数:2640

学院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实施方案

        根据校发《石河子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修订)》、《石河子大学硕博连读生选拔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博士生导师、研究生管理及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等组成。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考核制

1.符合我校2024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专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1)在职人员申请者。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或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在职人员须保证全脱产学习。

2)应届硕士生申请者:近三年(从202012月至今)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的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或在报考学科专业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3.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近三年内(202012月至今)获得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各类专利、专著者或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4.外语水平至少达到以下条件其中一项:

1)CET6成绩425分以上(百分制60分以上);

2)TOEFL成绩90分以上(IBT)或220分以上(CBT);

3)GRE成绩1000分以上(新标准250分以上);

4)GMAT成绩650分以上;

5)雅思成绩(A类)6.0分以上;

6)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7)其他语种需通过相应语种的国家6级或以上水平考试。

8)申请人CET6成绩未达到425分(百分制60分)者,近三年(从202012月至今)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报考学科专业的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特别提醒:CET6成绩未达到425分(百分制60分)申请者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一篇论文须为高水平期刊上的外文学术论文。

(二)硕博连读

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须具备以下条件(不包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在校研二、研三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3. 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其中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0分。

4.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专业与原所学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上在读学术学位硕士生报考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专业。

5. 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出具的专家推荐书。

6. 参加过科研项目、课题,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或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评定具有科研潜力的硕士研究生。

7. 身心健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考核制

1.《石河子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登记表》(登录石河子大学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并用A4纸打印)。

2.个人陈述书,3000-5000字,内容包括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设想。

3.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授出具的专家推荐书。

4.身份证、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

5.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由考生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毕业生也可由考生档案所在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6.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要求参照《石河子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修订)》及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

7.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往届生)或论文摘要(应届生)。

8.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能力或成就的材料,如专利等。以上材料可先交复印件备查,在参加面试考核前考生须提供材料原件(须将所有材料原件制成PDF文件以实名+身份证号码命名发送至964362963@qq.com)。

9.申请-考核制招生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网报时间:

第一次:202312月17-202312月30日

第二次:20243月1日-20244月15日

(二)硕博连读

1. 硕士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须经过委托或定向单位同意),填写《石河子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考核表》(登录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并用A4纸打印)

2. 个人陈述书,3000-5000字,内容包括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设想。

3. 由硕士研究生导师和选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填写意见。申请者将申请材料提交招生导师,导师审查并同意后向其报考一级学科点所在学院推荐

4. 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由考生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5. 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6. 研究生阶段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校级及以上),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自己硕士期间科研能力或成就的材料,如专利等。

7.上报材料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0日,纸质版材料送至学院研办,电子版材料须将所有材料原件制成PDF文件以实名+身份证号码命名发送至964362963@qq.com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者将申请材料提交招生导师,导师审查并同意后向其报考一级学科点所在学院推荐。

(二)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在认真考核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拟定接受申请者名单。

(三)学院通知申请者参加考核具体考核方式待定

五、工作原则

(一)充分发挥专家组考核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

(二)科学选拔。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考察方式方法,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三)公开、公平、公正。工作人员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四)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考核专家组成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将加强对各单位“申请-考核制”工作的管理,并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跟踪评估。对于违背规范的成员,免除其成员资格,暂停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3年内不得再被聘为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并追究参与舞弊行为相关人员的责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33 号令)执行。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六、考核办法

(一)学院须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考核工作)博士生导师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外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所有考核内容各单位都应有可以复查的考核记录材料。

博士研究生招生以下情况不予录取:

总成绩低于60%者不予录取;

(二)加试各科目成绩低于60分(百分制)者不予录取

(三)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录取。

七、考核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申请者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本学科形式的考核方式,以充分考察申请者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外国语或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

(二)综合素质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三)同等学力及跨学科申请

申请者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阶段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其他考核科目相同。

八、体检

申请者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九、录取

(一)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专家考核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申请-考核制”选拔每年进行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学院按照研究生院相关工作要求按时报送拟录取名单,申请人的申请、考核材料妥善留档。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进行公示。

(三)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导师和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四)每位导师每年接收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人。

十、其他

(一)“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须在研究生招生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个人电子彩色照片。网上报名时申请人报考方式选择公开招考,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申请-考核制”。

(二)“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奖助学金、培养方式按照我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三)申请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科研成果有学术不端情形,或出现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录取资格或者取消学籍,3年内不接受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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