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
发放办法
各系、学生班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24号)的具体部署,自2016年起,学院将对应届毕业生在求职、就业、创业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特制订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符合石河子大学毕业条件、毕业离校前向学院提交就业材料(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研究生调档函等)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一)发放原则。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每人100元一次性发放。
三、补贴内容。
1.求职过程中产生的简历制作费用;
2.求职面试(实习)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车费、食宿费。
四、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本院本科应届毕业生,需在2016年12月之前向学院提出补贴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就业材料(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研究生调档函等)、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学院审核公示。申请人提交的就业材料经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学院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
(三)补贴发放。学院将对公示无异议的毕业生由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四、有关要求
广泛宣传。各系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求职补贴发放对象范围、程序、发放目的和意义,增加政策透明度,切实让毕业生充分体会到学院关心,引导建立全院师生关心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氛围。
石河子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