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6-03-08   作者:yanggongban  浏览数:605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推免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德、智、体、美、心全面考查,综合评定,宁缺毋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各招生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国防生选培办、纪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全校推荐遴选工作;办公室设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负责推免生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人、学院学办负责人、教办负责人、班主任、主要任课教师、教学秘书及研究生秘书等人组成。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主要负责学院接收工作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学校纪检部门对推免生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三章接收推免条件

第六条接收的推免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 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4.汉族推免生的外语成绩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享受照顾的少数民族民考民推免生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5分,汉语须通过HSK八级或MHK三级甲等;享受照顾的少数民族民考汉推免生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5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推免生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5分;外语专业推免生专业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专业外语四级以上。其他语种需通过相应语种的国家四级或以上水平考试。

5. 优先接收外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的汉族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外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的享受照顾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

6. 优先接收紧密结合我校“立足兵团、服务新疆”的办学定位,立志为“屯垦戍边服务”的学生。

7. 优先接收对我校重点建设学科和专业具有浓厚兴趣,且有优秀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须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可不受学习成绩排名限制。学生有关说明、支撑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进行公示。

8. 优先接收本科学习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学校评定的各类特殊奖学金者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9.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章接收推免程序

第七条推免生申请办法

1. 申请人登录“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下载相关表格(网址:http://yz.shzu.edu.cn/),并于2015年10月15日以前将填好的全部申请材料寄(送)至相关招生学院。

2. 我校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来学校参加体检和复试,复试时间安排在10月25日前。

第八条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复试包括英语笔试(含听力测试)、专业课笔试和专业综合面试(含口语测试),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学校将拟录取名单在各学院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九条 推免生须按教育部要求和我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推免生确定后,申请者须于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在系统中注册和填写基本信息,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填报志愿、确认复试通知和待录取通知等环节。

第五章 接收推免材料

第十条推免生申请材料

1.《石河子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 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正式成绩单及成绩排名证明;

3. 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

5. 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具有学术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

第六章 接收推免专业

第十一条我校接收推免生的专业(领域)为:《石河子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推免招生专业目录》中招生专业(领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接收过程中严禁开具虚假证明或涂改学习成绩及专业年级排名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和硕士研究生报考资格,并追究参与舞弊行为相关人员的责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

第十三条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参加全国统考。如在入学前不能按期获得学士学位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具体事宜见当年推免生工作通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研究生处印发的有关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