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新疆兵团化工绿色过程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新疆兵团化工绿色过程重点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设立专门用于开放课题的研究经费,资助国内外科研人员进入本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

第二条开放课题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金额见当年申请指南。

二、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开放课题申请者为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在编员工,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指南相关领域已积累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曾发表过高水平研究论文;与本室科研人员合作的申请优先批准。。

第四条申请者须在本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新疆兵团化工绿色过程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寄送至本实验室(详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五条实验室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评审委员由5人以上专家组成,采用函评和会评相结合的方式,评审结果经学术委员会审定,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并通知申请者。

第六条获得开放课题资助的研究者,在接到资助通知15天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计划并签订课题合同,按计划开始实施。

三、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七条课题承担人应于课题中期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向实验室提交《中期进展报告》。实验室根据课题进展情况拨付下一年度经费。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经室务会讨论批准意后方可实施。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时,本实验室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

第八条课题结束后1个月内,研究者应按照重点实验室制定的《课题结题报告书》的要求,填写《课题结题报告》,本实验室组织验收。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课题结题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我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

第九条课题完成后,研究者将实验记录及有关资料、实验材料等交本实验室保存。若有必要,可以将记录资料的复印副本带回原单位。

四、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按实验室要求,凡接受实验室基金资助的项目,发表论文应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中新疆兵团化工绿色过程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单位的为最佳),具体署名:中文署名为新疆兵团化工绿色过程重点实验室,石河子832000;英文署名为: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Project of The Key Laboratory for Green Processing of Chemical Engineering of Xinjiang Bingtuan, Shihezi 832003, China

五、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课题按计划分年度拨款;。
第十二条课题经费不拨给申请人所在单位,限在本实验室内使用,用以支付该课题的有关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等。

第十三条各项开支应按时到石河子大学报帐和结算。课题结束后,应及时作出经费决算。


六、附则

第十四条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本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本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本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兵团化工绿色过程重点实验室

二零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