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发布后,对指导各地区开展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化工生产装置本质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根据3年来各地区施行情况,我局研究确定了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见附件1),组织编制了《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见附件2),并对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进行了调整(见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工企业要根据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及其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和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积极开展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并确保于2014年底前完成。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本辖区内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自动化控制要求。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中“表格下载”之“危化品”下载)传达至辖区内的化工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2.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1月15日